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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投标属违法 随意转包不可行

作者:陈文妹 赵伟茜 发布于:2014-07-15 17:0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日,采购单位会计持与A公司签订的《电梯销售和安装合同书》,与B公司签订的《电梯销售和安装协议书》、B公司开具的105万元发票、法院《民事判决书》以及政府采购中心颁发给A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共五份支付凭证向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支付项目款。国库支付中心经办人员发现中标人和收款方不一致,不予认可,建议采购单位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经过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全面、调查,并认真审阅了该项目所有资料,案情渐渐浮出水面。

  2013年1月,某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单位委托就电梯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最终A公司中标,中标金额300万元。2月采购单位与A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3月设备到货并初验合格后,按照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要求,采购单位支付60%的项目款。4月开始安装设备,安装期间因技术问题,采购单位要与A公司协商,Z经理出面协商但无果。随即采购单位要求A公司解决问题,但A公司负责人解释:"Z经理是B公司经理,他代表我们公司投了该项目的标,中标后,我们就与B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目标管理责任书》,该项目全权由B公司负责实施,除去我公司应得的管理费外,前期180万元项目款的大部分我们已转付给B公司,你们还是找B公司吧。"采购单位此时才恍然大悟,项目已被A公司转包给B公司。

  采购单位考虑到项目实施一半,工期紧就勉强答应B公司继续安装,并与B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和安装协议书》。6月项目完工试运行后,B公司要求支付40%的项目款,采购单位持相关支付凭证去国库支付中心办理付款手续,但国库支付中心拒付。经"高人"指点,B公司凭借与采购单位签订的《电梯销售和安装协议书》,将采购单位告上法庭,12月法院判定采购单位败诉,应支付剩余40%的工程款。这样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问题:中标人可以将资质借给他人吗?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吗?

  专家点评

  案例中,A、B两家公司行为是典型的借资质投标行为,也是典型的中标后转包行为,违背了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A公司将中标项目转让给B公司,应受到以下处罚: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的权庆华认为,供应商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属严重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禁止出借资质、挂靠、随意转包,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规定,其应受到相应处罚。

  A公司将中标项目转让是对合同履行的擅自变更,为法律所禁止。转让实际上在《合同法》中是对合同义务、权利的全部转让,但是转让势必在一定程度违反原来中标本意,《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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