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尊重规则 调整心态应对行政诉讼

作者:曾凡俊 发布于:2014-08-04 14:3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由于供应商救济渠道畅通,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投诉事件时有发生,但是上升到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却不多。本期介绍了一个因供应商对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不满而状告财政部门的案例,虽然法院做出维持原投诉处理的判决,但是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心理上却出现过不适。相关工作人员应以怎样的心态应对行政诉讼案?又该如何积极地面对以后的工作?这个案例带给我们很多思考。

201408043

  案例回放

  湖北省荆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今年处理了一起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后,于2014年3月27日收到沙市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法院于5月30日作出判决,维持财政局作出的荆财采[2014]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事情还要从2013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荆州中心")组织的2014年度市直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协议供应商招标说起。

  2013年11月8日,荆州中心对2014年度市直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协议供应商组织了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三家未中标公司认为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公司利益,向荆州中心提出质疑,荆州中心作出了答复,三家公司对答复意见不满意,遂向财政局投诉。投诉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光盘不能正常读取未做无效投标处理的问题。二是关于分项报价表没有分页盖章应作无效投标的问题。三是关于中标价格合理性的问题。

  财政局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未中标公司投诉内容均不符合实际情况,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于2014年1月6日下达了《决定书》,驳回投诉,维持原中标结果。未中标公司对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2014年3月18日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2014年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协议供应商招标行为违法,撤销财政局所作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立案,于2014年4月23日进行了公开审理。于是发生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调整心态 按照程序积极应对

  2014年3月27日,收到沙市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和应诉通知书后,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感到很不光彩,不满、委屈的感觉交织在一起。面对领导的关心、市直单位关注,和知晓此事后社会各界对此事的种种议论、猜测--"他们还告财政局啊"、"你们怎么被别人告了咧"、"招标有没有问题哟"等,财政局工作人员顿感无颜面对。

  此次汽车维修协议供应商招标影响面广、供应商竞争激烈、备受社会关注,因此,为了顺利完成招标任务,相关工作人员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为确保制定招标文件合规、科学,协助荆州中心,组织与汽车维修相关的7个部门11个评审专家进行论证;为了确保竞争公开、公平,细化评分条件,公开评分细则;为了确保投标人准确理解标书,专题组织开标前答疑会;为确保有序开标、评标,邀请市纪委全程监督、实行全程录像监控。想起这些,大家心中埋怨难消。

  相关工作人员要调整心态,必须以积极的心态应对官司。冷静下来,换位思考,无论原告是何动机,但是行政诉讼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也是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得到维护,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国家民主法制的进步,体现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群众法制观念的变化和发展。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该转换思路,既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投标人的权益,检索整个依法依规进行招标的过程,必须正确对待,积极应对,让法律来检验其对规则执行的情况,把握政府采购法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

  为此,针对原告诉讼的三个诉讼事项,相关工作人员应该调整习以为常的行政工作思路,归零心态,归零工作,按照法律要求重新梳理2014年度荆州市直政府采购汽车维修协议供应商整个招标过程和每个环节,对财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包括6个方面:主体是否合法;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使用法律是否正确。在这次行政诉讼中,相关工作人员既是代理人更是收获人,通过参加这次行政诉讼,不仅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缺,深刻领悟了"士凭文书官凭印"的要义,还真实体会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内涵和实践。

  坚守本分 认真履职

  笔者认为,通过这次行政诉讼案件,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收获很大,对以后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态度也有帮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防范财政风险。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企业和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空前高涨,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问责机制都对财政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执法风险不断加大,而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做到认真履职,又能有效防范风险呢?

  笔者认为,相关人员要做到"一放三底":一放就是要放下习惯于行政命令,隐形于"以我为中心,我就是当然的裁判"优越心理的监管者架子,端平作为一个服务者的心态,用为朋友帮忙的热情来为市直单位、企业和市民服务,办好文办好事,三底就是加强学习,打好政策和业务的底子,做到思路清,政策明,业务精;其次是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按流程办事有底气,做到履行本职不越位,职责明晰不错位;最后要坚持原则,把握住纪律的底线,做到用法律的底线保护自己,用道德的底线守住自己。

  二是只有尊重规则,才能最大程度确保效果和结果的统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落实到政府采购就是按照政府采购原则、方式和程序等规则规定,通过市场平等参与充分竞争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采购结果和效果的统一。

  本案就是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财政局和荆州中心各司其责,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荆州中心负责执行操作;确定公开招标方式后,严格按照程序和时效有序推进招标活动;发生质疑、投诉后按照救济途径,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政府采购既是一项制度,又是市场规则,一旦进入规则通道,就是一条单行道,只能前行,不能调头;政府采购没有如果,只有结果和后果,相关部门只有充分的尊重规则,按规则办事、处事,才能实现要求和需求的对接,规则和效率的平衡,结果和效果的统一。

  三是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才能共建和谐采购。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是一项法律制度,一项经济制度,也是一项政治制度,2013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专条专款规定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程序的要求,将其作为一项纪律规定。相关部门就要落实条例,贯彻规定。

  诚然,政府采购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客观要求,符合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初步实现了节约财政资金、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反腐倡廉的基本目标。但在"规范"和"效率"的目标上,高价采购与低价恶性竞争依然并存的现象,以及监管需要与监管能力的矛盾、采购扶持政策与公平竞争原则的平衡等方面问题仍较为突出。

  作为市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就是要厘清自身职责,做自己该做的事,完善现行制度,做自己能做好的事,例如,目前已将下放荆州市直单位公务车辆维修费用,下半年即将推行的网上询价办法等,以实现优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化解采购矛盾和纠纷的目标。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