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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后未质疑供应商提起投诉惹争议

作者:张联成 发布于:2014-11-24 17:53: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但没有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能否对采购单位对其他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答复内容不满意进行投诉?财政部门是否应该受理该投诉?针对这些问题,采购人员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本文作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同时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如果您有不同的观点,欢迎来稿讨论,本话题投稿邮箱2561372602@qq.com。

201411249

  案例回放

  2014年1月,某省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根据政府采购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一批货物设备及工程软件,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在有关媒体发布了信息公告,分别有A、B、C、D、E、F六家公司参与投标。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A、D两家公司分别先后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理由是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设置和要求提供生产软件厂商授权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采购单位经过认真审查按规定对两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分别作出答复,均驳回了供应商的质疑,认定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参数设置和要求提供生产软件厂商授权均不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提出质疑的A、D两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出投诉,但B公司却对质疑答复表示不满,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没有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能否对招标采购单位对其他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答复内容不满意进行投诉?财政部门是否应该受理该投诉?

  观点一 不应该受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根据这两条规定,不难看出,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应该具备供应商对质疑事项提出质疑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两种情形之一,该供应商才能提出投诉,否则该供应商或其他供应商是不能提出投诉的。

  另外,《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提起投诉的供应商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是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前置和必经程序,因此财政部门不应该受理B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所提起的投诉。

  观点二 应该受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根据上述规定,对未提出书面质疑的其他有关供应商,无论采购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均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答复。

  收到对质疑答复的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均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若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则应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来处理。该法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根据以上规定,进行投诉前只要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有质疑、且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均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该条款并没有规定只有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才能提起投诉。所以B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参于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是本项目的供应商,其投诉事项已有别的供应商提出质疑,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完全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的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的条件,其作为供应商的身份依法拥有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所以财政部门应该受理B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所提起的投诉才符合相关规定,即应该受理B公司提出的投诉。

  笔者观点

  对于此案,笔者认同第一种处理方法,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八条对供应商的投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质疑与投诉程序,供应商只有严格依照这些法定的程序进行质疑投诉,才能够有效、及时地行使或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些法定的程序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首先要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有在被质疑人未按期做出答复,或对其做出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能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果供应商没有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而直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或像本案的供应商B公司本没有提出质疑,但收到招标采购单位针对他人提出质疑后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后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显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是不合情理的,那么,这种形式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肯定不会被受理的。

  二是本没有提出质疑的B公司对招标文件应视为认同、不持异议的,采购单位针对他人提出质疑后作出的答复均驳回了供应商的质疑,其本身并没有改变招标文件的内容,所以B公司不能出尔反尔对原本同意、不持异议的招标文件直接提起投诉。

  三是质疑供应商也只有在质疑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才能有效,逾期提起的投诉也属于无效投诉。失去了法律保障,投诉事项也不能被受理。

  综上所述,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是《政府采购法》的法理与立法本意,也是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当事人应遵循的原则。结合本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只能是质疑供应商,而不是其他未提出质疑的供应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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