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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谈采购最低报价相同慎用18号令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5-02-01 10:45: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政府部门委托代理机构对其房屋修缮工程进行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确定的甲、乙、丙三家公司发出谈判文件,技术谈判结束后,甲、乙、丙三家公司的响应文件均被评定为合格,在最后一轮报价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报价相同且最低。谈判小组以大公司能保证项目质量为由推荐注册资本金较高的甲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乙公司为第二成交候选人。

  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甲公司为成交供应商。之后,乙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确定甲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违反了相关规定。代理机构接到质疑后,答复:虽然两家公司报价相同,但为了确保项目质量,采购人确定注册资本金较高的甲公司为成交供应商符合规定。乙公司不满意答复,遂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认定该项目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购,责令采购人依法重新采购。

  问题:两个以上的供应商最低报价相同的,怎么提出成交候选人?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这两条规定均未提及采购实务操作中遇到的两个以上的供应商最低报价相同的处理办法,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

  做法一:有的地方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的相关规定,采取"技术优先"来提出成交候选人。18号令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笔者认为,谈判小组必须对报价相同的供应商的技术指标进行评审,而且谈判文件还要制定具体评审技术指标优劣的标准,否则无法评审。如此,谈判的评审将变得很复杂,浪费时间。如果需要对"技术指标优劣"进行评分来确定,则有悖非招标采购的评审规则"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实质上采用了招标采购的"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套用18号令来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方法不可取。

  做法二:在采购实践中,对于最后报价相同的,在符合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有采购代理机构是按照质量和服务较优者排名优先。具体到本工程项目来说,采取对谈判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打分,最后报价相同时,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得分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笔者认为,这样的操作中,谈判小组必须对报价相同的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打分,这与非招标采购的评审规则"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不符,实质上采用了招标采购的"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这与竞争性谈判中的相关规定也不符。

  做法三:有观点认为,如果谈判供应商在谈判文件约定的最后一轮报价相同,进行重新报价,直至最后报价只有一名谈判供应商为止。同时表示,要考虑防止谈判供应商为了成交而低于成本竞争,以致影响项目质量,也可以在谈判文件中规定报价须保留两位小数,则可大大降低报价相同的概率。

  在笔者看来,如果允许不断报价,就把"最后报价"变成了"非最后报价",从逻辑上说,最后报价就是不能再进行报价,是无法再改变的。如果"最后报价"后再进行重新报价,直至最低报价只有一名谈判供应商为止,则违反了"最后报价"的规定和本意。

  做法四:有人建议,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自由随机确定其中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排名顺序来提出成交候选人。笔者认为,由于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的自由随机选择是不公开的,相关供应商不参与操作,难免给人暗箱操作的嫌疑,引起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由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所有供应商通过随机(抓阄)方式确定排名顺序来提出成交候选人。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比较可取。

  首先,通过这种方式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74号令的相关规定;其次,由供应商自己来选择决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供应商亲自参与操作,就会体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于其所参与选择的结果应该无话可说,可以避免事后质疑和投诉;再有,此方式简单快捷,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在询价采购中,遇到两个以上的供应商报价相同的,也可以采用此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排名顺序来提出成交候选人。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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