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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制造厂商 多一个字有区别么

作者:毕宏光 发布于:2016-04-01 08:00: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就其所需IT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A公司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布后,B公司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判定为无效投标。理由是招标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中,规定投标人须为投标产品制造厂商,而A公司为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而非制造商。
 
  采购机构接到B公司的质疑函后,对质疑事项相关内容进行了初步审查,查阅了A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A公司的确为投标产品的生产企业,并不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商。
 
  由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为投标产品制造厂商,针对A公司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该项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研讨。
 
  结果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制造厂商”并不是“制造商”,隐含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内容,因此A公司符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要求,质疑事项应判定不成立;另一种认为招标文件要求的“制造厂商”是指“制造商”,不应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因此A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应判定其投标为无效投标。
 
  引出问题
 
  A公司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为投标产品制造厂商”的供应商资格要求,该质疑事项应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此次采购纯属招标文件不规范导致的。虽然“‘制造厂商’并不是‘制造商’”的说法有些牵强。但认定A公司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为投标产品制造厂商”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也存在法律风险。理由如下:
 
  一、制造厂商并非法定用语或行业规范用语。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生产者和制造商的含义相同,“生产企业”一般指产品制造商委托生产的企业。除拥有合法授权或者“生产企业”和“生产者”(制造商)是同一家企业等情况外,“生产企业”因为知识产权、品牌拥有等原因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销售接受委托生产的产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并未发现“制造厂商”的称谓。经查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也未发现“制造厂商”用语定义或出处,因此“制造厂商”的称谓属不规范用语。
 
  二、招标文件中也未对“制造厂商”作出明确定义或解释,判定A公司是否符合“投标人须为投标产品制造厂商”的资格要求存在法律风险。对一些特殊需求,现有用语无法满足描述要求的,确需使用新用语时,可以通过在采购文件中另行定义方式使用,但不得与国家现有相关规定冲突。但查阅本项目招标文件也未发现对“制造厂商”作出明确定义或解释,“制造厂商”称谓的使用事实上造成了各方采购当事人理解产生歧义和偏差,因此无论如何判定A公司是否符合 “投标人须为投标产品制造厂商”的供应商资格要求都存在法律风险。
 
  供应商资格要求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存在歧义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应予废标。
 
  透过这个案例,值得从业人员注意的是,在编制采购文件时,表述一定要规范,尤其是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一定要字斟句酌。以免出现付出的辛苦“浪费掉”,采购结果还遭遇质疑,项目还不得不“重来”。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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