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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授权全资子公司完成添购项目

作者:赵国文 发布于:2016-03-24 08:17: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招标代理机构受C单位委托,拟采购省级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与数据采集软件,由于该软件需与C单位目前正在使用的省级指挥中心综合平台项目配套使用,实际为该平台增加的一个功能模块,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因此,采购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以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项目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后认为,此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于是向原供应商A公司发出了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到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和采购人组织相关专家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前来递交投标文件的不是原供应商A公司,而是B公司,该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对此的解释为当年项目招标时,B公司有一条资质无法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其上级母公司A公司恰好可以满足,于是经内部商议后决定由母公司A公司参加项目招投标。如中标,以母公司A公司名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具体项目实施由子公司B公司完成。
 
  母公司A公司在此次单一来源项目响应文件中为子公司B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授权其代表母公司对此次采购作出响应、签订合同及完成后续工作。专家经讨论后认为,A公司将自身权利让渡给其子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项目终止。

  引出问题
 
  供应商能否授权其他供应商来完成添购项目?
 
  专家点评
 
  对原有项目进行添购,供应商不能授权其他供应商完成,理由如下:
 
  一、添购项目应由原供应商完成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法律非常明确地要求只能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而该案例中原供应商是A公司,并不是B公司,因此合同的主体只能是A公司。
 
  二、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项目在原项目基础上增加功能模块,实际是对原项目的补充,需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而原合同的当事人是C单位和A公司,A公司如授权B公司代为签订采购合同,则是对合同主体进行了变更,又未征得C单位同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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