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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前的降价到底该不该拒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6-03-23 15:39: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导语:"法律规定了投标人是可以在截标前修改投标文件的,调整价格就属于这种修改,您有什么理由拒收我降价的补充材料?"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一天遭到投标人这样的责问。
 
  据了解,这是在一电梯项目的招标中,一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没几天便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早早地递交了投标文件。但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前一天上午,该投标人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鉴于与采购人长期的友好合作关系,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投标人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此投标人的补充材料。这一"拒收"行为立刻便遭到了质疑,尔后还上升到了投诉。
 
  于是,"投标截止时间前的降价到底该不该拒"也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对此业界专家也有不一样的看法。
 
  专家点评
 
  按要求递交补充材料不能拒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有专家表示,作为对投标文件报价修改的"降价"理应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这个"组成部分"只要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就不该拒收。
 
  "浮动性降价应该拒" 遭驳斥
 
  在"截标前的降价该不该拒"的讨论中,有专家提出了一个与众不同的观点:"明确的降价不该被拒,如投标人'在原报价基础上降价2%'的降价就不该拒,而浮动性降价是必须拒收的,如'我公司最低可降价5%'。报价和降价都应该是一个明确的数,浮动性报价会带来很多麻烦,对其他投标人也不公平。"
 
  针对这一观点,有专家驳斥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降价可以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既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就应根据该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密封投递,而该条明确规定了'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既然需要密封投递,采购代理机构就不能在开标前开启,那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怎么会知道投标人的'降价'是浮动降价还是明确降价呢?"
 
  允许"降价"可能被利用
 
  有业界专家则提醒,商场如战场,如果接受了投标人在截标前的降价,那就等于认可了投标人在截标前还可降价,"这就可能给某些投标人以'发挥'的空间。"
 
  这位老总提起了1984年我国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的招标,有日本大成公司、日本前田公司、意美合资的英波吉洛联营公司、中国贵华与西德霍兹曼联营公司、中国闽昆与挪威FHS联营公司、南斯拉夫能源工程公司、法国SBTP公司以及西德霍克蒂夫公司等7家参加投标,各家报价悬殊不小,最高报价是最低报价的2.12倍,日本大成公司根据大量的情报信息,对上述竞争对手进行分析,他们认为真正的对手只有一家,即日本的前田公司,于是决定截标前的短时间内采取突然降价法,一举降价8.04%,以微弱的差价优势争得第一名,为其最终夺魁奠定了基础。
 
  因此,他认为,虽然允许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截标前的降价还是应该被拒绝,"如果允许截标前降价,一些投标人就会千方百计想办法、找关系,了解投标人的数量,甚至采取非法手段让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去违法--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窃取投标人的报价信息。鉴于法律没有对此作限制,建议完善法律。"(万玉涛/供稿)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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