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编制如何设定相关强制性要求
作者:董莹 点评专家杨志坚 发布于:2016-03-22 10:18: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招标文件编制应如何设定相关强制性要求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大气环境监测分析服务系统A包-微波辐射计(地基多通道)”招标采购的预中标公告发布后,遭到投标人A公司的质疑,质疑事由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采购代理机构未认真、有效地核实预中标供应商B公司的投标业绩,B公司虽然提供多份产品销售合同并非都是微波辐射计的销售业绩,且其中一份采购合同,经查证销售方并非B公司。而招标文件已经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提供本单位在某段时间内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单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同类货物的合同”。
二是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规定“需满足中国气象局编制的《地基多通道微波辐射计功能规格需求书(试行)》要求”,而《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地基多通道微波辐射计性能测试评估报告》是根据该需求书的技术参数标准得出的测试评估报告,B公司此次代理的产品并未进入业务可用名录。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调查中发现,B公司提供的10份合同业绩,包括7份该公司销售合同,3份其代理的产品制造商销售合同,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及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合同业绩进行审核认定、打分。同时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货物技术要求”中虽然要求投标产品满足中国气象局编制的《地基多通道微波辐射计功能规格需求书(试行)》要求,但同时规定了具体参数和基本探测性能指标,B公司对上述指标进行了实质性的响应。《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地基多通道微波辐射计性能测试评估报告》只是依据《地基多通道微波辐射计功能规格需求书(试行)》对报名参与测试的产品进行的评估,且招标文件也未要求投标产品必须通过该项评估。
最终财政部门做出如下处理决定,A公司关于B公司业绩评审的投诉事项属实,该项目原评审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另行处理。
引出问题:
1、在制作招标文件的过程中,招标采购单位该如何设定相关的强制性要求?
2、评标委员会评标不认真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招标文件制定中设定相关强制性要求,须合法、合规、合用。所谓合法是指资格条件必须有法可依,没有法律规定的,但又是实现采购目的必须的要求,只能设定为实质性条款。而对于有些仅是为了更好地达到采购需求的指标,则可通过重点为条款标记或纳入到评分范围。因此,在招标文件制定中,可以先根据采购内容及现有的法律法规确定资格条件,再根据实际所需的最低要求设定星号条款(即实质性条款),最后根据目标将其他参数列为评审因素,以体现出采购需求。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三类评审中,只有资格性审查存在认定错误才是肯定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而星号条款认定错误是否属于重新评审情形,则缺乏明确的规定,但从理论上来说,不应列入重新评审,理由是此类条款存在何为正偏离的争议。如棉被采购,要求是2M*2.3M,供应商提供的2.3M*2.3M是否为正偏离,这就很难一概而论了。因此,建议,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情形可以重新评审外,其他的存在评审错误的,应提交给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针对问题二,我们都知道采购结果是否科学公正,有赖于评委的认真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评委往往由于经验主义、效率优先或对程序把握不准等原因,导致采购结果有质疑或异议时,经不起推敲。而作为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评审现场为避免被认定发表倾向性意见,一般不敢提醒评委认真核实或指正评委认知上的错误,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
因此,作为现场的工作人员,加强对评审数据的校对、核对,提示评委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是对评委评审工作的有力监督,也是保证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有效方式。当然,这种事前监督做法对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要求也是相对较高的。如果是事后监督,除对评委工作进行评价并反馈给财政部门外,有些地方的代理机构对于评委有错误评审的情形,是从评审劳务费中直接反映,即在协助处理质疑中有因评委原因改变结果的,则扣减评审劳务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评委工作的促进作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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