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标的整体性能与单项指标谁重要
作者:董莹 点评专家杨志坚 发布于:2016-03-22 09:51: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采购标的整体性能PK单项指标 到底哪个更重要?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LED显示屏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公布后,遭到A公司质疑。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予以了答复。但A公司因为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在投诉中提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显示屏小于1.6mm的,加5分,A公司所投产品为1.56mm,理应加分的项评审小组未给加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决定重新抽取专家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评审鉴定,最终专家一致认为,LED显示屏应为一套整体设备,从技术层面和设备完整性方面综合考虑,不能只对某一项正偏离指标进行打分,否则无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同时,经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查发现,A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一览表产品报价中的多项均未标明“规格型号”,且“技术参数”均为完全粘贴招标文件中“需求或性能描述”的内容,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根据该项目评标方法“投标方的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性能标准视为无效投标”的规定,最终认定A公司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不存在继续对其中某一项的正偏离参数确认和加分。
此外,经对该项目采购档案审查发现,该项目还存在多家供应商投标产品品牌型号相同,应执行相关规定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而未执行的情况。
最终,财政部门做出如下处理:由于该项目评审活动存在“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决定原评审结果无效,由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重新组织评审,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引出问题
1、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分标准的制定中,到底是优先考虑采购标的整体性能,还是该重点考虑单项指标的优劣?
2、评审环节,评分标准有瑕疵,评标委员会该怎么办?
3、多家供应商投标产品品牌型号相同,应按一家计算,如何从这“多家供应商”中确定进入评审的供应商?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一,评分标准的设定是采购人围绕采购需求而设定的评价标准,因此,到底是以采购标的整体性能还是单项指标,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问题,而是科学合理性的问题,即采购人看重的是整体性能还是单项指标,必须根据采购内容设定,并且两者之间并非是互为排斥的关系,只要能采购到可用产品,且是为了实现质优价廉的目标而设定的评分因素即可。如本案中的LED显示屏采购,尽管购买的是一个整体产品,但整体产品中也有各个单项指标,对于采购人而言,如果是对产品的外观性能有明确的要求,并且该指标是可以通过厂家产品说明书或厂家承诺函等资料作为评分依据,则可将该部分要求也列为评分因素,同时将某个单项指标如像素密度、色差等作为评分因素,并不违法。
对于问题二,在评审环节,如果评委会认为评分标准有瑕疵,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因此不可以在现场作出修正或修改,而是看看该瑕疵是否会影响到评审的进行,如果不影响,按个人的理解进行判断,如果影响,则根据该文件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对于问题三,多家供应商投标产品为同一产品则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这是财政部的要求,但这里计算的是有效供应商的家数,与实际参与的投标供应商肯定不是同一概念。因项目是否废标是指是否有效三家供应商,即必须要有三个不同品牌型号投标产品的供应商参与才能为有效的三家供应商,而不是指有三个投标人。因此,在计算完有效供应商后,进入到评分就是针对每个投标人的评分,不需要问题中所提及“多家供应商确定进入评审供应商“的情形,即只要是通过初审,都是按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法规链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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