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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评标被罚2000元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4:17:32 来源: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成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财监〔2015〕罚字第6号

 
  当事人:项目评审专家
 
  经我局立案调查,“成都市城市管理机械化作业处纯电动洒水车采购项目(编号:成都市政采招〔2014〕279-1号)”的评审专家在本项目的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规定。
 
  以上事实有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审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分别于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2月3日向项目评审专家送达了《成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成财监〔2015〕告字第5号),告知评审专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评审专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本项目评审专家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项目评审专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
 
  收款单位: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执法单位代码:215600
 
  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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