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罚款不交不行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4:13:01 来源: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成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财监〔2015〕罚字第5号
当事人:成都汇能中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南路123号百脑汇810室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成都市广播电视台标清转高清UPS电源采购项目(招标编号:成都市政采招〔2014〕260-1号)”投标活动中提供的编号为037130810584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系虚假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公证书、《调查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于2015年12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成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成财监〔2015〕告字第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3697元(大写:叁仟陆佰玖拾柒元整,按中标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
收款单位: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执法单位代码:215600
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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