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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罚4000元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3:58:09 来源: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梓潼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梓财监处〔2015〕字第4号
 
  当事人:绵阳同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  址:绵阳市涪城区安昌路18号ESSE爱喜嘉年华1幢2-24-38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绵阳七曲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形象宣传片拍摄制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SCQDZCZ[2015]040号)投标过程中向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勤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纳税证明材料(银行纳税扣款交易电子回单)系虚假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调查取证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5年12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梓潼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梓财监告〔2015〕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2月14日在送达回证上签具了不要求听证的回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8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千分之五即4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账户:
 
  开户行: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
 
  收款单位:梓潼县财政局
 
  账号:88070120006956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绵阳市财政局或梓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梓潼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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