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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指定品牌被警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3:52:37 来源: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财罚[2015]16号
 
  当事人:四川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原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街2号附3号
 
  当事人在参与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印刷项目(项目编号:川政采招〔2015〕133号)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指定品牌的行为:招标文件35页、36页采购项目技术需求中要求“内页”为“80g亚太双胶纸”。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参与该项目招标文件、该项目评审委员会《调查取证笔录》、当事人《调查取证笔录》、采购代理机构《调查取证笔录》、《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之规定情形。10月23日,本机关对该项目进行立案。10月2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整取证。1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对拟予行政处罚异议书》。
 
  鉴于当事人在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印刷项目(川政采招〔2015〕133号)招标文件35页、36页采购项目技术需求中要求“内页”为“80g亚太双胶纸”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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