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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履约 被处三年内禁止参加政采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3:48:13 来源: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邛财采罚〔2015〕处字第1号

 
  邛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四川省匹克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环球中心W6-7-1-1914/1916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邛崃市民政局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QZC2014-0127ZG)”的投标活动中以高质量的投标文件和指数偏离表以及低价中标,中标后实际供货与投标文件和技术偏离表存在严重不符,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正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之(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以上事实有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调查询问笔录、政府采购合同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5年12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邛崃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邛财采罚〔2015〕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12月4日和15日先后向我局提交了《异议书》和《回复函》进行申辩。经审查,结合已有证据材料,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2869元(大写:壹万贰仟捌佰陆拾玖元整,按照采购项目金额千分之十计算得出);
 
  2. 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以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四川省邛崃市财政局
 
  收款单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邛崃支行
 
  账     号: 51001547608050833505
 
  执法单位代码: 0092467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成都市财政局或邛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邛崃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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