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文化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处一年“禁赛”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3:36:12 来源: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成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财监〔2015〕罚字第4号
当事人:四川智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北路二段266号四川图书大厦3FA-13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成都大学2015年中文图书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CIT-ZG-20150464)”的投标活动中提供的五份CALIS中文图书编目证书系虚假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管理中心《证明》、《调查询问笔录》、《四川智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关于在成都大学中文图书采购投标中五份CALIS编目证书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5年11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成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成财监〔2015〕告字第3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11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对〈成都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异议》,经审查,结合已有证据材料,你公司提出的异议意见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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