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罚款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3:26:43 来源:
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恩财采[2015]17号
当事人:上海泛微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支路39弄9号
经我局查明,你公司在参加巴中市恩阳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于2015年10月15日组织的“巴中市恩阳区政务信息管理办公室升级改造区政府门户网站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恩公资采招[2015]147号)”的招投标活动中提供的“CC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系虚假材料。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之规定。以上事实有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及恩阳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质疑情况告知函等书面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11月25日现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放弃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7460元(大写:柒仟肆佰陆拾元整,按采购金额74.6万元的千分之十计算得出)的罚款。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行:建行巴中恩阳支行
收款单位: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
账号:510017600420596668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巴中市财政局或恩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规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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