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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企业向采购人行贿被判政采“禁赛”两年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1:54:08 来源: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青川县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财采罚〔2015〕9号
 
  当事人:成都鹰皇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锦江区桂王桥西街25号
 
  根据青川县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相关笔录、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经我局核实,你公司于2011年5月-2013年10月在“青川县文化中心及综合文化站建设-专用设备采购(招标编号:QZCGK[2011]17号)”等项目的采购活动中,通过向采购人行贿、修改招标项目技术指标、参数等手段谋取中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青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财采罚〔2015〕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10月28日向我局提出了书面申辩。经复核,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罚:
 
  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财政局或青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青川县财政局
 
  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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