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这样处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1:49:20 来源:四川省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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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成财监〔2015〕罚字第3号)
系统发布时间:2015-11-09 17:02
成财监〔2015〕罚字第3号
成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金鹏宏达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振兴路66号
经我局立案调查,你公司在参加“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成都人大》印刷服务采购项目(成都市政采招〔2014〕088号)”、“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刷服务采购项目(成都市政采招〔2014〕052号)”的投标活动中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系虚假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你公司的投标文件、《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协助核实社保证明的回函》、《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补充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于2015年9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成都市财政局财政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成财监〔2015〕告字第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9月9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提出异议并要求举行听证。经审查,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听证条件,故于9月11日向当事人出具了《行政处罚不举行听证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927元(大写:玖佰贰拾七元整,按中标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
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
收款单位: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执法单位代码:2156
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财政厅或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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