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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质疑时限表述不准确行不通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1:08:19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关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永嘉学院电子商务、电子电工、财会、服装实训室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永嘉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议书
 
  永财发〔2015〕786号
 
  投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10号
 
  被投诉人: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梧田大道林村南瓯嘉园一组团办公用房1幢203室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关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永嘉学院电子商务、电子电工、财会、服装实训室设备(编号zfcg20151123)标段二的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函,本机关于12月10日收到投诉函,经审查资料后,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4日正式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投诉时间必须在2015年11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投诉时间非常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二)招标文件标段二要求采购的“智能开放式电工考核平台”、“智能开放式电子考核平台”、“创新电机应用实训装置”、“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及物联网技术开发综合教学平台”等设备要求“▲提供设备的各种角度的3D视图或者实物图片”且评分办法规定带▲的为主要参数,负偏离的每项扣5分,由于这些设备属于定制产品,在投标时不可能有3D视图或者实物图片,这些条款均属于不合理条件,存在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三)招标文件标段二要求采购的“工业机器人焊接系统控制与应用装备”要求“▲投标时要求进行配套软件或教学视频现场演示,演示内容需包含完整的机器人工作流程,演示时间不少于5分钟,如现场演示不满足招标要求或无演示,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5、投标时要求提供设备彩照,中标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与设备彩照一致的整机样品,交付用户试运行三天审查合格后方签订合同。”、“▲6、本次投标产品须与2013、2014、2015年全国机械职业院校(教师)工业机器人系统控制与应用赛项技能大赛设备一致,以可完成所有大赛题目为验收标准(需提供大赛的相关文件等证明资料)。”、“▲投标时要求提供装备效果示意图”,以上条款不透明、不合理,具有严重的指定性,有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四)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的“机器人教育实训平台”必须与设备所选机器人品牌保持一致并且▲投标时要求进行配套软件或教学视频现场演示,演示内容需包含完整的机器人工作流程,演示时间不少于5分钟,这个条款是不合理的,属于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五)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的“电梯安装、维修与保养实训考核装置”要求投标时提供“★电梯3D仿真教学软件”进行软件现场演示并提供“▲各功能要求需提供软件界面截图”,是非常不合理的,属于不合理条件,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六)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的“电气系统整体解决软件”要求“▲投标时提供投标人自己基于软件开发的相关资源库和软件产品资料,并演示。”非常不合理,属于不合理条件,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六)招标文件采购的“数控车床实训设备”要求“▲数控机床维修仿真软件(▲投标时供应商需携带相关设备进行软件现场演示,如现场演示不满足招标要求或无演示,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系统模块包含单项练习和整体练习。”、“▲智能化电气考核系统(▲各功能要求需提供软件界面截图)”、“投标时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省级以上机构出示的软件检测报告”等条款属于不合理条件,存在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行为;(七)招标文件要求“▲各标段供应商必须承诺在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全部供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非常不合理,违背常理。
 
  被投诉人辨称:(一)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提供质疑书时间上符合法律规定,其于2015年12月7日以书面形式对招标文件标段二内容提出质疑,我单位于2015年12月8日正式受理并予以书面回复,该项目开标时间已延期至12月15日;(二)该单位其余质疑事项均为本项目标段二参数要求,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紧迫,且质疑内容无实际证据证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做出相应回复文件,回复具体内容见本项目质疑回复文件;(三)因该项目标段二内容复杂,可能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参数内容,我公司将与采购单位再仔细斟酌该项目标段二详细要求。
 
  经本机关调查:
 
  一、本项目于2015年11月18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15年12月9日,投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是该项目标段二的参加报名供应商,其于2015年12月1日报名并领取招标文件,于2015年12月5日向被投诉人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杭州华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收到质疑函,于当日受理并给予书面答复,并将该项目开标时间延期至12月15日。
 
  二、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规定投诉时间必须在2015年11月25日前,而是质疑时间必须在2015年11月25日前,但是并未说该时间之后不予受理。投诉人于11月25日之后提交质疑函,被投诉人认为质疑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程序合法。但是招标文件中对质疑时限的表述确实容易产生误导,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明确设置质疑投诉时限。
 
  三、关于对招标文件标段二项目中参数设置有疑议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5日邀请专家,对招标文件标段二进行采购文件审核论证,特别是对投诉人提出的相关投诉事项进行论证。专家组最后的论证意见为:1、关于相关设备需要“▲提供设备的各种角度的3D视图或者实物图片”等标书中类似要求提供图片的条款,统一去掉▲,并修改为“投标时要求提供设备的各种角度的3D设计效果视图或者实物图片”,该条款是衡量企业研发实力的体现、虽然某些供应商目前没有该种设备实物但投标时应该有产品构思设计;2、关于“▲投标时要求进行配套软件或教学视频现场演示,演示内容需包含完整的机器人工作流程,演示时间不少于5分钟,如现场演示不满足招标要求或无演示,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等要求有演示的条款统一修改为“▲投标时供应商需携带相关设备进行软件现场演示,根据演示情况酌情给分,无演示按0分计”;3、关于“★5、投标时要求提供设备彩照,中标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与设备彩照一致的整机样品,交付用户试运行三天审查合格后方签订合同。”,要求中标后7个工作日提供设备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修改为“投标时要求提供设备的各种角度的3D设计效果视图或者实物图片”;4、关于“▲6、本次投标产品须与2013、2014、2015年全国机械职业院校(教师)工业机器人系统控制与应用赛项技能大赛设备一致,以可完成所有大赛题目为验收标准(需提供大赛的相关文件等证明资料)。”,该项确实存在限制性条款嫌疑,建议去掉;5、关于“▲投标时提供投标人自己基于软件开发的相关资源库和软件产品资料,并演示。”,建议去掉该项;6、关于“投标时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省级以上机构出示的软件检测报告”,建议去掉该项;7、该招标文件标段二中设为实质性条款过多、过滥,技术参数中减少“▲★”类标记,并统一标记;8、评分标准设计不合理,存在打分重复项,需要对重复打分项做出调整,业绩分需要提高,演示分根据演示效果打分,各项评分值需要重新再调整。专家组成员一致认为该招标文件标段二的部分条款内容确实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四、关于投诉事项七“▲各标段供应商必须承诺在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全部供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本机关认为如果客观上采购单位对该项目提供设备没有特殊紧急的时间需求,应当给予供应商合理的供货期限。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已暂停该项目标段二的采购,采购活动尚未完成。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作出的“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永嘉学院电子商务、电子电工、财会、服装实训室设备(标段二)” (编号zfcg20151123)质疑答复的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认定本项目采购文件标段二发布无效,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嘉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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