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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样品不全被评为预中标人遭投诉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1:03:32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关于遂昌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遂昌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议书
 
  遂财采监【2015】1号
 
  投诉人:缙云县金奥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黄碧村
 
  被投诉人1: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经济开发区南区老明路
 
  被投诉人2:丽水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遂昌县妙高镇君子路202路
 
  被投诉人3: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遂昌县妙高镇君子路96路
 
  被投诉人4:遂昌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遂昌县凯恩路143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遂昌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政府采购项目(编号:SCTYZX2015-公01号)中标结果的公正性质疑答复不服,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根据遂昌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采购项目(采购编号:SCTYZX2015-公 01)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室内与室外乒乓球台,在第一章5.5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提交以下样品:太空漫步机1件、篮球架、乒乓球桌板样板小块、配件(篮圈),未按要求提供样品者,资格审核不通过。”我公司与另一家投标人三河市桂宇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都带了室内、室外乒乓球台桌板小块样品,而中标人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未带室内乒乓球台桌板样品,而通过了资格审查,并成为预中标人。缙云县金奥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了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未携带室内乒乓球台桌板样品的视频、照片证据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一)在2015年10月23日09:30时开标的遂昌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采购项目(采购编号:SCTYZX2015-公 01)采购项目,截止目前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二)遂昌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第一章5.5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提交以下样品:太空漫步机1件、篮球架、乒乓球桌板样板小块、配件(篮圈),未按要求提供样品者,资格审核不通过。”第三章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第23页)中确有室内乒乓球台和室外乒乓球台两种型号。而预中标人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只携带室外乒乓球台桌板样品,未携带室内乒乓球台桌板样品事实属实。
 
  受理缙云县金奥工贸有限公司的投诉后,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投标文件属于不具备招投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预中标人南京万德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只携带室外乒乓球台桌板样品,未携带室内乒乓球台桌板样品,所以不具备招投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遂昌县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健身器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编号:SCTYZX2015-公 01号)的中标结果的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遂昌县人民政府或者丽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昌县财政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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