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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31条规定的后果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0:55:48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关于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核中介机构招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绍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议书
 
  绍市财执法〔2015〕4号
 
  投诉人: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虞市城北锦茂大厦11F
 
  被投诉人: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绍兴市迪荡新城惠利街20号鼎盛时代大厦
 
  投诉人浙江宇康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康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核中介机构招标项目(重招)(招标编号:2015-07-N001232,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交易中心在对招标文件进行重大修改时未履行书面通知的法定义务。(二)交易中心以超时为由拒收投诉人投标文件理由不能成立。
 
  被投诉人辩称:宇康公司已知晓更正公告全部信息内容,事实清楚,不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经本机关调查:(一)经绍兴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查询:(1)本项目于2015年8月10日发布信息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日9:00以前,开标时间为2015年9月2日9:00:00时整。(2)本项目于2015年8月27日发布变更公告,采购内容作补充修改,并提供变更下载,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变更为2015年9月11日上午9:00。(二)交易中心质疑回复称,应采购人要求于8月27日发布更正补充公告并附电子稿,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已报名供应商注意查收。针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已报名供应商注意查收”这一情况,宇康公司在投诉书中,予以否认,并称其未曾收到招标人关于注明更改投标内容的相关书面通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通知。(三)据录像资料显示,本项目在按招标文件规定程序宣布开标后,宇康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上午9:00:08到达开标现场。(四)本项目于2015年9月11日进行开标、评标, 2015年9月14日发布中标公告。本项目共22家报名,其中19家到现场参加投标(包括宇康公司)。宇康公司因被认为超时拒收其投标文件,未能参与评标。
 
  综上,本机关认为,(一)关于第一项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未将对已发布招标文件的修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宇康公司的行为,在招标程序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8号)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二)关于第二项投诉事项,交易中心以超时为由拒收投诉人投标文件的理由成立。因此,投诉人因对本项目采购过程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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