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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布无效投标情况为何会导致采购失败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0:41:03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关于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分析仪器及设备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绍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议书
 
  绍市财执法〔2015〕2号
 
  投诉人:北京嘉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A座
 
  被投诉人: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67号9幢12层
 
  投诉人北京嘉盛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因对被投诉人浙江天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公司)组织公开招标的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分析仪器及设备项目(招标编号:CGSHZJ-2014-N000320,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15年3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受理。嘉盛公司在投诉书中提及被投诉人为天平公司和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核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天平公司为本项目被投诉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本项目在开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四部分开标内容规定—“资信/商务、技术评分结果后,由主持人公布无效投标的投标人名单、投标无效的原因及其他有效投标的评分结果”。其过程完全违背招标文件,招标随意且不合法规,资信商务技术评分结束不公开分数,而是直接在看到价格后宣布结果,我司对其评分合法性存在严重的质疑。(二)本项目第3标段,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丹麦福斯FOSS纤维测定仪,该品牌膳食纤维分析系统的技术参数“温度范围从室温到80度”,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温度范围:室温-99摄氏度”的实质性指标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被投诉人辩称:(一)我司在本项目代理招标过程中,实行分区开标、评标、专家随机抽取等规范操作,经公正评比产生评标结果。在公布资信商务评分的环节,我司工作人员确实只公布名次结果而未唱读分数。由于资信商务部分的评分系由招标文件公式生成,并未影响评标结果。(二)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标段3中的投标技术文件第18页“FOSS纤维测定仪Fibertec—E配置单”第5项标注为“优莱博SW22震荡水浴锅”,不为嘉盛公司质疑的“丹麦福斯FOSS纤维测定仪”所配套的震荡水浴系统,而“优莱博SW22震荡水浴锅”的温度范围为室温-99摄氏度,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经本机关调查:(一)本项目于2015年1月30日开标,共四个标段。其中,标段2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宣布流标;标段1、3、4,经评审,第一中标候选人均为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二)嘉盛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天平公司提出质疑,天平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嘉盛公司作出书面回复。(三)经查看录像,本项目开标过程中,于11点12分左右,在资信/商务、技术评分结束后,主持人没有公布有效投标的评分结果,而直接进行报价文件的拆封,并唱读了报价,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于12点21分左右,主持人不在场,在某投标供应商询问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宣布第1、3、4标段全部由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未公布技术分和总分,随后所有人员离场,开标结束。上述行为在程序上,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3页开标程序中“资信/商务、技术评分结果后,由主持人公布无效投标的投标人名单、投标无效的原因及其他有效投标的评分结果”的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四)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浙江省科学器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标段3的投标技术文件,该公司所提供的“优莱博SW22震荡水浴锅”,不为嘉盛公司质疑的“丹麦福斯FOSS纤维测定仪”所配套的震荡水浴系统,经专家评审,符合招标文件第18页规定配置震荡水浴系统“温度范围:室温-99摄氏度”的要求。因此,关于第3标段技术指标响应方面的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本项目中标结果的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认定:本次政府采购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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