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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领导进入现场观看评标致采购失败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0:28:41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关于嘉善县城区公共区域保洁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嘉善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议书
 
  善财采监〔2016〕3号
 
  投诉人: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老杭海路十四农场堡钱帅农场
 
  被投诉人:嘉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西路261-263号
 
  被投诉人:嘉善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 址:嘉善县魏塘街道平安东路156路
 
  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嘉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嘉善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组织采购的“嘉善县城区公共区域保洁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CG2015086G)”的采购过程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当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政府采购项目的开评标过程、评标区域的监控录像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一)评标时间上的不合理。该项目共有19家投标供应商参与,评分项目有20项,平均每家资信商务及技术的标书在400页左右,20个评分子项目,平均每子项目内容,专家按1分钟时间计算,这样算来一家供应商需20分钟,19家供应商380分钟,评标时间理应6小时以上比较合理,而该项目的评审委员会仅仅用了3个小时就评审结束,认定评审时没有遵守起码的职业道德,怀疑多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专家看都没看,打印象分,认为此次采购是定向招标,要求公布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每项评分得分,并重新评标。
 
  (二)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室的问题。开标结束后,我们发现浙江联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叶健在楼梯口打电话,电话中急切地在说:“我们的商务报价太高了,技术分一定要拉高啊!快叫领导马上采取应对方案”听到了他的通话后,我们开始关注这个人,并盯着进出评标室的通道,在评标过程中,果然有跟此次评标无关的领导进入评标室,进入评标室后在卫生间里和评标人员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交流,最终被工作人员请出来。我们认为该领导干预评标过程,影响中标结果,要求查看评标区域的监控录像,检查浙江联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叶健和进入评标室领的嘉善环卫处的领导的通话记录,要求取消浙江联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名资格。
 
  (三)查看监控录像的问题。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是,投标供应商不可以查看评标区域的视频音频监控录像,为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已经有很多地方将评标室监控录像对投标人公开,投标人在评标区域外就可以看到评标室的情况,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考虑投诉人的诉求,公平公正的处理。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被投诉人1对投诉事项1的答辩。评标时间上的不合理。本项目每个评委都是独立评审,评审时间从10时43分评到13时57分,单从评审用时上来看,说评委没有职业道德,认定此次招标为定向招标缺乏依据。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室的问题。评标当天,环卫处一名领导进入了评标区域的评标监督室,但采购人的相关人员进入评标监督室并未违反规定,期间该领导与一名评委在卫生间门口有过短暂的交谈,被我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制止。对投诉事项3的答辩:公开监控录像的问题。我中心目前评标监控录像至少能保存三个月,便于有关监督部门进行检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被投诉人2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由于该项目涉及财政预算资金达3700万元,是采购单位经手的最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相关领导相当重视该项目的采购情况。故评标当天,采购单位相关领导到嘉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没有发表有暗示的言论,也未影响该项目的评标过程。鉴于上述情况,相关领导因避嫌而未避嫌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采购单位接受政府采购监督部门针对本项目所作出的处理意见。
 
  三、调查情况
 
  受理本项目的投诉事项后,本机关于2015年12月17日向被投诉人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因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将依法开展调查,决定暂停政府采购活动30天,目前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处于暂停状态。
 
  (一)投诉事项1的调查情况。经查,该项目评分分项为9个,并非投诉人所说的评分分项20个,我们查阅了每名评审专家的评分记录,评标委员会所有评委的客观分一致,主观分也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以内,没有出现畸高畸低的情况,不存在打印象分的问题。采购项目的评标时间法律法规没有限制性规定,相同的采购项目评标时间没有必然的可比性,投标供应商的数量、专家的评审经验、采购项目的复杂程度、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是决定评审时间长短的重要因素,投诉人以某一项目的评标时间与该项目评标时间出现差异,就判定评委没有职业道德,诉称此次招标是定向招标,并要求公布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每项评分得分,并重新评标,投诉人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并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投诉事项2调查情况。为客观公正的处理投诉事项,本机关依法调取了嘉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1月26日该项目的评审监控录像,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人员一起查看评审现场监管录像的全过程,从监控录像中发现,与评标无关的嘉善县环境卫生管理处的一名领导,于2015年11月26日11时57分进入评标区监控室,12时整进入评标室,观看了两名评审专家查验同类项目业绩原件的情况,12时03分监督人员劝其离开评标室,12时57分与一名评委在卫生间门口短暂交谈时,被评标现场管理人员发现后制止,劝其离开评标区域。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的规定。
 
  (三)投诉事项3的调查情况。经调查,嘉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将每个采购项目开评标监控录像都保存三个月以上,便于监管部门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公平公正地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本项目的开评标监控录像被投诉人受理质疑后就制作光盘送监管部门备查。投诉人要求公开评标现场的监控录像,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负责组织采购的“嘉善县城区公共区域保洁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CG2015086G)”采购过程的投诉事项,部分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1和3的诉求,缺乏依据,且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2成立。
 
  根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本次采购活动的过程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情况,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驳回投诉人的其他诉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嘉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善县财政局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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