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委“增量”打分致采购失败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0:23:31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关于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装载机、挖土机、推土机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乐清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议书
乐财执法〔2016〕8号
投诉人:杭州鹏然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68号金恒德物流广场18幢511室
被投诉人:乐清市市政园林局
地址:乐清市人民路2号3幢5楼
被投诉人: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乐清市市府路1号行政管理中心西南附属楼四楼
相关供应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林语路288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装载机、挖土机、推土机公开招标项目(采购编号:CG201510A01-09,以下简称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公正性质疑的答复不满,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通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中既无说明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技术资信部分中的不足之处(即低分的原因),又无说明是否已对投诉人投标文件进行二次复议,无正面回答投诉人提出的质疑。投诉主要内容:投诉人认为在此次采购活动中其公司所投产品技术资信分明显偏低,与中标单位中联重科相差12.42分,故投诉人认为评委在该次评标中有偏向性、不公平性和不作为嫌疑,损害其公司代理品牌的市场形象和公司利益。要求财政局就此次招标活动展开调查,对投诉人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复议评审,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了质疑函和质疑回复函为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已针对质疑内容,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予以核实。
被投诉人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辩称:评审工作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打分,经汇总得出综合得分。评标结束后,所有的投标文件和评审资料至今全部封存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内。
相关供应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投诉副本后答称:(一)我公司作为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装载车、挖土机、推土机采购项目的合法供应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进行投标响应,所有资料真实可靠;(二)本项目的评审工作是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已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以及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最后确定综合得分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而我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无权知晓其评审细节,故对投诉事项无法作出解释;(三)我公司作为工程机械及环收机械的领军上市企业,产品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专家经综合评定其技术分领先是公平、公正的,我公司认为应按专家评定的中标结果履行。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一)对评标报告审查,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人员张某在《技术评分表》第4项“根据供应商应对用户驾驶员免费进行操作、简单的故障识别、排除和安全知识的培训计划及承诺进行评分”分别打出5分、4.5分、4分的评分,而招标文件设置分值为0-3分,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要求:“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认定以上采购过程的错误评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认定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不负责任、不作为的行为,投诉成立。(二)对于投诉人关于该公司技术资信部分得分明显低、认为评委有偏向性和不公平性的投诉,经审查,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配合调查,本机关认为,相比其他投标人,投诉人的技术资信部分得分低的原因为:为代理商投标、所投三个车辆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同一品牌、售后服务体系少且不完善、培训计划不全面不完美、产品质保期不及他人、投标文件表述不准确逻辑混乱等。调查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明显倾向性、排他性等问题的存在,此项投诉不成立。(三)投诉人提出的二次复议评审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在评审中出现评审人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认定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关于乐清市市政园林局装载机、挖土机、推土机公开招标项目(采购编号:CG201510A01-09)质疑答复的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三)项和第十九条(一)项的有关规定,本机关认定本次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清市财政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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