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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看看浙江如何处理串标主谋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10:12:45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关于对杭州利康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财执法〔2015〕37号
 
  当事人:杭州利康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湖区文二路173号9楼901室
 
  根据浙江省审计厅移送的材料,经调查,本机关现查明,你公司在浙江工商大学大学健康体适能与运动训练监控中心仪器设备项目(项目编号0625-14215076)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事实如下:
 
  2014年5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丹在获知浙江工商大学大学健康体适能与运动训练监控中心仪器设备项目招标信息后,通过公司股东开会等场合授意浙江高斯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斯博公司”)、广州市东岘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岘源公司”)共同参加投标并实施串标行为,具体由你公司员工车某某代表你公司购买标书、你公司员工杜某某代表高斯博公司同时替东岘源公司购买标书,投标文件由车某某负责制作,并由杨丹、杜某某将投标文件拷贝给你公司员工杨某某、陆某某,由车某某、杨某某、陆某某分别代表你公司、高斯博公司和东岘源公司参加投标,最后你公司中标。此次串通投标行为你公司系主要谋划方和实施者。以上事实由政府采购档案招标文件出售清单及开标记录表、杭州利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丹调查询问笔录、高斯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及名义投标人杨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东岘源公司被授权人和名义投标人陆某某调查询问笔录、杭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变动记录表、经确认的浙江省审计厅查询笔录及杭州利康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5月工资发放单、浙江省审计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的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依法应予惩处。本机关于2015年11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截至法定期限后,你公司并未向本机关提出上述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项目中标金额(1245000元)千分之六的罚款,计7470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填制《一般缴款书》(附寄缴款书一份),将罚款全额缴入浙江省省级国库。“财政机关”栏填写“浙江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填写“省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预算科目”栏填写“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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