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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为何被责令修改采购文件

作者: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于:2016-01-28 13:58:0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当地一所医院委托采购一批血液透析机。该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并发售采购文件后,接到某一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该供应商质疑采购文件中的采购要求为“原装进口血液透析机”,认为是一种“指定进口,排斥国产”的行为;同时认为这种行为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回复:该设备属于该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范围内,且采购文件对“原装进口血液透析机”并未标注“※”号(招标文件规定了标注“※”号条款属于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供应商可以进行偏离。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不满,因此向财政部门进行了投诉。财政部门在进行调查并经专家评议后出具了处理决定:该项目采购文件的“原装进口”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规定,具有倾向性、排他性。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收到处理决定后,重新组织专家对本项目要求进行了论证并修改采购文件为:血液透析机允许原装进口产品投标。

 

  引出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对于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应如何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才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呢?

 

  案例点评

 

  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以下统称“本国货物”),是世界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家的通行做法,旨在通过立法保护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保护国内产业,支持本国企业的发展。但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进行了相关规定。另外,为了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先后制定并发布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本项目采购内容属于当地《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人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该项目中“原装进口”的要求排斥了国内产品,违反了上述规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采购执行问题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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