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结果无效,另选中标人还是重新采购?
案例回放 某招标公司在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接到了A公司的质疑,A公司认为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是无效的,理由是中标人B公司的投标依法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公司经过查证,发现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B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不细致,没有发现B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的应按照投标无效处理的情形,导致B公司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没有错误,其他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如何答复质疑人,招标公司却有不同的看法:1、既然中标人的投标应按无效投标处理,中标结果就是无效的,应由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2、承认中标结果无效,但按照本地财政部门的规定,项目要重新采购,不能另外选择中标人;3、在报告财政部门后,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答复质疑人,代理机构不应直接改变中标结果或者废标重新采购。
问题:1、中标结果无效,质疑答复是另选中标人还是决定重新采购?
2、采购代理机构能否在质疑答复中改变中标结果?
点评:
一、中标结果无效同时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另外选择中标人;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则重新采购。
1、评标委员会错误评标的,属于中标结果无效。本案的情况是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该项目中标结果的无效是因为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使本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投标得以中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2、中标结果无效的,如果该项目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应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中标结果无效的该如何处理(其中的第八十二条仅规定对“中标无效”情形的处理,不是对“中标结果无效”的处理)。此时应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来处理。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不是针对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的处理方法,但却提供了对中标结果无效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评标错误导致中标结果无效时,参照《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是可行的实务选择。因此,本案的质疑答复应该是另行确定中标人即由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而不是重新采购。
有些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范本中对凡是中标结果无效的项目一律重新采购的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了。笔者认为即便是非该条规定的情形(即不是出现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应当考虑采购效率、采购成本和对参加采购项目的投标人的影响,参照该条的规定处理,而不应对项目一律重新采购。即将出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处理办法》对此应有更加明确的规定,以便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衔接。《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处理办法》没有出台之前,这些已经违法的做法不应再继续执行。
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质疑答复中改变中标结果,应事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此条已经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质疑答复中改变中标结果,而且改变中标结果的只需要事后报政部门备案,不需要事先报财政部门同意。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的规定也意味着在质疑答复中可以改变中标结果,因为如果不能改变中标结果的话,则不需要暂停签订合同或者中止履行合同。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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