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万预算的项目 投标人为何仅报价7万却被评标委员会认可
作者: 发布于:2016-01-05 08:12: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2011年5月,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对质监通移动政务平台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预算12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被细化为价格、商务、方案等10项,其中价格设定为20分。
A、B、C三家公司参与项目投标,A公司报价7万元,B公司报价106万元,C公司报价119万元。经过评标委员会的综合评审,A公司中标。中标公告发出后,B公司、C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中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并低于成本,必将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中标人以明显不合理并低于成本的报价谋取中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采购中心要求被质疑人A公司作出书面说明,解释其投标价格的成本构成,是否存在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的行为。A公司的书面说明显示,本次采购3台服务器的投入成本为每年23000元,440台移动终端的每台采购成本为3200元,因为采用新机必须入网3年,包月最低消费为169元,既符合A公司免费赠机的营销政策,又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采购中心还了解到,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注意到A公司的投标报价比较低,在演示的过程中已经要求其对此问题作出现场阐述。经过A公司的解释,评标委员会认为7万元报价没有低于成本。
据此,采购中心认定B、C两家公司的质疑理由不成立。
引出问题
1.A公司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2.A公司是否存在用不正当竞争谋取中标的行为?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这一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没有如何认定低于成本的具体操作办法。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法第四十一条要求,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提出,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A公司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应该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本案例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并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购中心认定B、C两家公司的质疑理由不成立,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操作实践中,部分不法供应商为了谋求中标,以低于成本价甚至是“零报价”投标,评标委员会该如何应对呢?
开标时,报价过低的供应商肯定存在低于成本价的嫌疑,评标委员会应该就此与投标供应商“对话”,要求其用书面形式进行低价说明。如果供应商没有合理的理由,评标委员会不应接受此说明,同时将该投标文件判定为无效投标;如果供应商能够提出合理理由并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应接受低价说明并予以妥善保存。一旦出现“低于成本价报价”的争议,评标委员会就能提供书面证据,为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提供重要信息。
关于A公司是否以不正当竞争谋取中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部门。例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权对有关质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B、C两家公司向采购中心质疑中标供应商A公司采用不正当竞争谋取中标,但采购中心不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直接的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缺少行政执法的必要手段,无法对不正当竞争进行认定和查处。因此,采购中心答复B、C两家公司质疑理由不成立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透过本案例,有一个问题需要反思:怎么应对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就是说,所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政府采购也不例外。
政府采购实践证明,一部分供应商以低价谋取中标后,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上门服务、免费保修经常不能及时响应采购人的要求。例如家具采购,供应商动辄承诺保修8年或10年,因企业的转让或者破产,承诺的免费保修期限往往成为空中楼阁;承诺使用的环保材料,以较低价格和较低等级的材料冒充,制成产品后很难发现。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应注意哪些细节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