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8家但超过法定3家 能继续开标么
作者: 发布于:2016-01-05 08:10: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个图书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评标环节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综合打分,由高分到低分选出前8家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开标当天,评标工作大约进行到1小时40分钟的时候,采购代理机构公布了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8家投标人。在第一轮评审中被淘汰的A公司当即提出质疑:“我们公司成立的时间比E公司、Q公司都要早,业绩也比他们好很多。据说这两家公司都没有给员工交社保。怎么他们能入围,我们却被淘汰?”
采购代理机构第一时间联系当地社保部门,很快确认了E公司、Q公司未给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的事实。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这两家公司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随后,评标委员会对第一阶段筛选出来的6家投标人进行评审。在采购代理机构次日公布评审结果后,A公司再次提出质疑: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将在评标的第二阶段对第一阶段选出来的8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复审,以确定中标人。但实际评审环节未能这样执行。
采购代理机构表示,考虑到进入第二阶段的另外6家投标人完全满足采购需求,该采购项目领导小组决定,不再递补其他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评审。A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很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认为,在取消E公司、Q公司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资格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递补两家投标人,选足8家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引出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没能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该怎么做?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了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不得擅自更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该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由此可见,招标文件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毋庸置疑。
上述案例中,既然招标文件规定选出8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就应当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招标文件是整个采购活动的重要依据,如果动辄修改,采购质量将难以保证。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递补了投标人,A公司将无话可说。
本案例中,除了采购代理机构的问题外,评标委员会也没有把好关。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遗憾的是,在采购代理机构失于规范的同时,评标委员会也顺水推舟,这种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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