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做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A座(6-23层)
二、基本情况
2015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中标和成交公告内容不完整、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评分标准不具体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12条、第16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18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四部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