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二、基本情况
2015年3月至8月,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活动中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要素、评分标准不具体、未保留每位评委有效得分、逾期退还保证金、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的问题。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37条、第52条、第62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20条,《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以及《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本机关对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