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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品牌被处一年内禁止代理政采业务

作者: 发布于:2015-12-30 13:42:00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长江路198号
 二、基本情况
2015年3月至8月,本机关在依法实施的“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被抽查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注册资金限制条款、招标文件指定品牌、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和第48条,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3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项、第78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苏苏美达集团有限公司做出警告并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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