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807号泰豪商务大厦A座6楼
二、基本情况
2015年3月至8月,本机关在依法实施的“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被抽查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注册资金限制条款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3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项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西国政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