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舜天机械进口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江苏舜天机械进口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二、基本情况
2015年3月至8月,本机关在依法实施的“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江苏舜天机械进口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查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未发布中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注册资金限制条款、未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江苏舜天机械进口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1条、第22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4条、第21条第二款、第48条、第62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7条、第8条第四项,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3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江苏舜天机械进口有限责任公司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