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宁波光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宁波光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
二、基本情况
2015年3月至8月,本机关在依法实施的“2015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宁波光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被抽查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存在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经营年限限制条款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宁波光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21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68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宁波光大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