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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制产品中标缘何被指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作者:郭栋 发布于:2015-12-25 11:13: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特制产品中标缘何被指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应急指挥视频会商系统项目,该项目采购预算为950万元。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组织了开标、评标,本项目共有8家投标人投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程序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评审,通过综合评分和比较,结果为:A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630.650万元,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为:中标单位,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单价和总价。
 
  中标公告发出后,B公司、C公司提出了质疑:A公司所投的液晶电视机技术参数与招标要求不符。同时提供了中标液晶电视机品牌官方网站公布的型号查询结果等证明材料。
 
  针对B、C公司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调查,协助调查结果认为:致电A公司所投品牌的客服电话核实该中标型号的高清液晶电视机没有50寸的规格,评标委员会认为A公司的高清液晶电视机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协助调查的结果,认为评标委员会协助调查结论不能作为证实A公司所投型号的液晶电视机非50寸的依据,故未采纳评标委员会的协助调查结论。理由:A公司对质疑书内容的答复:“投标**型号是品牌公司的行业项目机器(专供宾馆、政府等),并非普通消费流通产品,型号的命名也和常规不同,投标**型号并非特指46寸,在此型号下面除了46寸,还有50寸等规格的产品,本项目中,中标的品牌就是采用50寸的产品进行投标。”
 
  采购代理机构在详细的审核A公司的投标文件后,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查询,发现A公司的投标文件所提供的高清液晶电视机型号属于第十七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产品,其节能产品认证书编号对应的该产品型号显示为液晶电视机(46〃),尽管A公司答复为厂家特制产品,但该型号的液晶电视(50〃)并未列入第十七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不符合招标文件第8页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13、必须提供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证明。《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七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5]43号)对空调、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等产品列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所投产品也必须满足文件的相关规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证明必须包含制造商、品牌、产品型号、节字标志认证证书号、节能产品认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根据以上查明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高清液晶电视机(50寸)并未列入第十七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质疑人的质疑部分属实,中标结果给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三)、第十条(二)的规定,对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问题
 
  1、评标委员会协助调查的结论是否合理?能否按该结论答复质疑人?
 
  2、采购代理机构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发现其他问题时应否处理?
 
  专家点评
 
  评标委员会协助调查结论不能作为证实A公司所投型号的液晶电视机非50寸的依据,因为A公司所投的产品型号为非标准产品型号,也提供了中标液晶电视机品牌官方网站公布的型号查询结果等证明材料。
 
  采购代理机构在详细地审核A公司的投标文件后,发现A公司的投标文件所提供的高清液晶电视机型号的节能产品认证书编号对应的是液晶电视机(46〃),该型号对应的的液晶电视(50〃)并未列入第十七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不符合招标文件第8页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13、必须提供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证明。”的要求。
 
  高清液晶电视机(50寸)并未列入第十七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质疑人的质疑部分属实,中标结果给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该办法第十条“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处理。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
 
  第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对质疑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二)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三)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处理事项均需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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