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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是什么细节让这个项目资格预审两度遭投诉

作者:孙超 发布于:2015-12-03 11:23: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次招标资格审查两次遭投诉

资格审查环节也相当关键,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

 

  案情回顾

 
  2014年2月10日,某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格预审在某市交易中心开标,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4家单位报名,其中2家因未带证件资料原件被否决,第一次资格审查失败。

  2月13日,该项目发布第二次资格预审公告,2月25日上午9:00资格审查开标。投标人甲于25日上午8:50递交投标文件,因密封袋未写“二次”字样被招标人拒收,甲随即用签名笔在密封袋上补写“二次”字样,招标人予以接受。招标人组建了由3名专家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评审结束后,审查报告中评审委员会以甲未在投标文件写明“二次”字样给出 “拒绝接收”结论。

  甲向监察机构投诉此次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不合法,且审查结果不应为“拒绝接收”。经调查,该市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一直是由3名专家组成,也是惯例。监察机构认为此次资格预审无效,责成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3月10日,招标人按要求组建5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并重新组织资格审查。其中,乙单位因未携带其资质材料原件被否决投标。会后,乙向监察机构投诉,因其在上次资格审查中已通过资格预审,故本次审查未带原件不应影响其资质真实有效性。同时,投诉每家单位只有一个评委审查,评委个人结论不能代表评审委员会结论,应予以重审。

  经监察部门调查,每个投标企业只有一份审查表且只有一名评委签字,招标人要求组织原评委进行复审,监察部门考虑到复审将影响投标人公正性,建议招标人再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问题:1.资格审查委员会该如何组建才合法?2.资格审查该怎么审?3.前次审查结果被推翻后,是否意味着所有审查内容均不能被后一次审查所采用?
 
  点评:

  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组成违法
 
  通过案情知悉,第二次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委员会由3名专家组成,是当地的惯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该地仅以3名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违法,资格审查无效。
 
  评委未按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审查违法
 
  上述案例中,评委以投标文件未写“二次”字样给出对甲单位“予以拒绝投标”结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经走访,此类现象在评标时时有发生,属评委滥用职权、违规评审行为。
 
  本案中,评委应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来审查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对投标人的审查结论只有合格或不合格两种,做出“拒绝接收”的结论违法,且有与招标人串通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资格审查不全面
 
  上述案例中,每个投标人只有一份资格审查表,且只有一名评委签字。根据九部委23号令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独立审查每家单位的资质情况,并签字确认。
 
  审查结果无效后,不能再作为有效依据
 
  上述案例中,乙在第二次资格审查中“合格”。但此次资格审查因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违法而被监察机构判定无效,故此次资格审查中所作出的任何结论均无效。所以乙在第二次资格审查中“合格”不能作为下一次资格审查合格的依据。同时,第二次资格审查每位评委只审查一家单位,除乙外其他因未经过全部评委审查就宣布“合格”的单位也应无效。如个别评委徇私舞弊让不合格的单位通过,或让未带相关资料证件的单位通过,再重新组织复审势必影响资格审查的公正性,监察部门建议发布再次资格预审公告妥当。
 
  法规链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后记:
 
  经过走访,案例中资格预审委员会由3名专家组成并非偶然发生,而是该交易中心惯例,这样一来自然给项目招投标过程埋下了隐患。如遇投诉,招标人、交易中心等各方将陷入被动,影响项目正常推进。
 
  经调查研究,评标过程中,资格审查表只有一名评委签字的现象也并非个案,评标委员会为了节省评标时间,经常搞分工,导致一个评委只审查评审一个单位或数个单位现象发生,更有甚者每个评委评审完自己部分后再互相补签。导致每位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表虽有全部评委签字,但却只经过一名评委评审,这样一来,有失评标的客观性、真实性、严肃性,更给评标结果造成了一定隐患,容易引起投诉。一旦有个别评委因与某个投标人存在特殊关系而做出不公正的结论,则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违规操作提供空间。
 
  由于该市招投标相关部门对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操作不规范,导致该项目的资格审查一波三折,影响了项目推进进度,增加了时间、资金成本,同时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
 
  新形势下,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专家评委的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相应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如《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4〕3号),对评委实行量化考核,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规范其评标行为,整肃招投标环境。
 
  如遇投诉,招标人及其他相关责任方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的再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避免“走捷径”,造成监管部门问题累积,负担增加的问题和现象。
 
  编后:上述案例中讨论的问题在采购实践中不时会遇到,相信也有不少人进行过相关思考。如果业界同行有不同观点,欢迎来稿参与讨论。邮箱:11685949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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