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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高价中标应合理设定实质性条款

作者:崔卫卫 发布于:2015-05-06 14:27: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4年 12 月31日,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一次学校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605.9914万元。共有A、B、C、D四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标报价分别为422.9700万元、605.8800万元、605.9350万元、605.9800万元。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四家供应商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分别为B公司、C公司、D公司、A公司。最终确定B公司中标。
 
  中标结果公示后,A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对该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和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A公司认为,一是B、C、D三家公司无厨房设备施工业绩和厨房设备施工专业安装资质(厨房设备设计资质、厨房设备安装资质),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文件的招标公告六规定具有国内法人资格,注册经营范围满足所采购内容的供应商,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
 
  二是三家公司的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互相报价相差几百元,中标价比报价排名第四名相差近200万元,浪费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巨大利益,给国家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形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规定,B、C、D三家公司可能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问题。
 
  收到A公司的质疑材料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就A公司质疑的问题作出答复。
 
  一是关于B、C、D三家公司是否符合投标人资格无厨房设备。经相关经评标委员会核查,招标文件公告合格第六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具有国内法人资格,注册经营范围满足所采购内容的供应商",并没有规定投标人要有"厨房设备施工业绩和厨房设备施工安装资质",也没有质疑人所提出的"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的条款,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三家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质疑不成立。
 
  二是关于高价中标的问题。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评标程序进行评审,在商务和技术评审完成前并没有接触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标结果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按供应商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认的,评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质疑不成立。
 
  三是关于三家公司是否相互串通投标的问题。评标委员会认为,
 
  质疑函中的相关说明并不能证明以上被质疑的三家单位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中"(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规定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意见,A公司上述质疑的内容均不成立。根据"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驳回A公司的质疑。
 
  问题: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高价中标的成因有哪些?
 
  2.三家投标商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问题?
 
  3.如何减少或有效避免高价中标引起的质疑投诉问题?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高价中标往往会引起外界对政府采购的怀疑,甚至成为质疑投诉的热点。那么,评标委员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不取低价位而取高价?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认为,高价中标的成因一般是: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设置的价格分太低,价低者在其他方面不具有明显优势,价格分的优势无法抵消其他方面的劣势,于是价高者就综合得分高于价低者,形成高价中标。也有的项目是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徇私舞弊,刻意拉高价高者其他方面的得分,压低低价者其他方面的得分,有意造成高价中标。
 
  本案例中因没有详细审查 B、C、D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但是从三家的报价来看,六百多万的项目,三家彼此价格相差万分之一左右,张雷锋认为,该三家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但是否"视为"串标,需要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认定。
 
  为了减少或有效避免高价中标引起的质疑投诉问题,张雷锋指出应适当加大价格分的权重,加大价格在综合评分中的影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高价中标。但是,拟购商品必须具备的功能和参数,要设置成实质性条款,其他重要参数,要规定允许偏离的范围,否则容易造成低于成本价的恶意低价中标,如果采购人购买的商品虽然价低但是质量低劣,达不到使用要求,对于财政资金,也是一种浪费。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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