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将总公司产品授权第三方使用引争议
作者:黄静 发布于:2015-11-19 13:54:0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2014年12月,某单位采购中小学教学服务器、计算机等设备。结果公告后,供应商质疑中标供应商A公司所投产品非节能清单中产品,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采购中心在处理该质疑事项的过程中,发现A公司所投产品确实在节能清单内,但其投标产品授权方为非投标产品制造商B公司,而B公司是制造商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投标文件中也未见到C公司授权B公司向A公司再授权的证明材料。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必须是节能清单中的产品”,且“非投标产品制造商必须获得产品制造商的授权”。现产品制造商和授权单位二者不一致,由此产生了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资格、资质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疑问。采购中心向产品授权方和中标供应商发函,要求其提供制造商C公司和授权方B公司之间关于此次参与项目投标产品使用权限的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两公司均提供了同一份由C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在该证明材料中,并未见到C公司明确赋予B公司具有向其他供应商授权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授权。
鉴于此,采购中心将存在的疑问及其相关材料提供给评审专家请其协助处理质疑,专家分歧较大,最终仍然维持了原评审结果。采购中心将质疑处理中发现的授权不清及专家评审偏差的问题上报财政部门,同时依据专家意见作出质疑不成立的答复,质疑供应商提出了投诉,后自行撤诉。
问题:1.子公司是否有权将总公司的制造产品向第三方授权使用?2.质疑处理中采购中心对专家意见是否有认定的权利?3.质疑处理中发现质疑事项之外的问题,采购中心应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根据《公司法》相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此项目中C公司和B公司之间是总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关系,各自系独立法人,如使用对方产品需按法定程序取得其授权,并在其授权的法定权限内使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明确质疑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也就是说代理机构是质疑回复的主体。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专家应协助处理质疑。按照现行的管理体系,专家的管理部门是财政监管部门,当专家处理意见存在明显失误时,采购中心可向财政监管部门反映。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是针对质疑事项进行的回复,超出质疑事项的问题采购中心应调查核实后向财政监管部门汇报,由监管部门处理。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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