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进口零件经国内组装后属于“进口产品”吗
作者:陈宪文 发布于:2015-11-17 15:16: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进口产品经国内组装后属于“进口产品”吗
案例回放
2015年8月某智能制卡设备采购结果公布后,立即引起其他供应商的质疑,几家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对照中标产品厂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提出以下三点质疑:一是中标产品制作速度技术参数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二是中标产品的卡容量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三是中标产品为进口产品,但未经审批,应认定其中标资格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的调查中,中标产品厂家提供书面说明,其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是中标产品在最高精度下的速度,按招标文件要求,可以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速度;其卡容量在国内改装完成后也可以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最后集中到中标产品是否属进口产品时,中标单位提供了样机,通过对样机进行拆解,证实了制卡机内部集成含国内生产的主板。因此认为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不成立。
质疑答复后,两家供应商对答复表示不接受,遂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监管部门调查后认为,对于中标产品的技术参数,产品总部提供了书面证明,证明中标产品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对样机的拆解,也证实设备内部组装了国内生产的其他构件。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集成,虽然制卡机的框架采用了国外生产的产品,但集成了由国内厂家生产的构件。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之规定,因此就凭产品其中一部分是进口产品就认为其是进口设备,理由是不充分的,不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最终驳回了投诉人的请求。
问题:
1、厂家官网信息能否在评审时做为否定依据?
2、进口产品国内组装的产品属“进口产品”吗?
案例点评
厂家官网上所提供的信息,是厂家发布的,通常评审专家会在招投标评审时作为评定依据,但当网站或彩页所提供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不完全一致时,如何认定确实是棘手的问题。此案例厂家或销售总部提供书面说明并承诺,可给予认可。而仅凭网站上没提供与招标文件一致的技术参数,就武断地认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是片面的。
关于是否属进口产品认定问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对进口产品的概念做了定义,而本案所涉的产品,部分是进口构件,同时也组装了国内生产的产品,显然不能完全符合《办法》所规定的情形,所以认定其为进口产口的理由并不充分。在采购实践中,遇到不能完全认定是国产产品的情况下,从“是否可以认定为‘进口产品’的角度来分析,或许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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