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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供应商拒签采购合同有隐情

作者:丁训柱 陈维余 发布于:2014-11-17 13:49: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非招标采购案例评析系列(十二)

201411178

  案例回放

  某城市管理局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不锈钢果皮箱,采购预算为20.5万元,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A、B、C三家公司的最终报价分别为:14.6万元、20.1万元、20.3万元。经谈判小组评审,确定A、B、C三家公司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成交候选人,随后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向A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A公司在接到成交通知书的第六天,书面告知采购人,因无法生产出采购文件要求的产品,要求放弃成交资格,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就本项目应当依次替补候选供应商还是重新组织采购,采购人内部争议很大,但最终决定第二成交候选人B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问题: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

  此类问题在各类采购中经常出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是依次替补还是重新采购完全由采购人说了算,由于两种方法的选择可能存在利益空间,而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会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甚至引发腐败行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对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采取必要的监管十分必要。

  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是首先要针对项目本身的特点,深入调查研究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真实原因,供应商明知拒签合同要承担不予退还保证金的风险依然选择放弃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投标报价太低、且低于自身企业成本远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二是采购人对第二名成交候选人有倾向性,在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或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成交人施加影响,迫使其放弃成交资格;三是第一、第二成交候选人报价差距较大,双方相互串通,第一成交候选人主动放弃,然后两公司分享差价。

  其次要调查采购标的的市场行情,掌握采购标的的真实价格。

  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第一成交候选人报价太低,第二成交候选人报价利润空间相对合理,符合市场实际时,应依次替补第二成交候选人;对采购人或成交人为达到目的而出现拒签合同情况的,应及时查处,并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真正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另外,根据2013年修订后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本条规定对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约束,财政部门在对采购项目监管时可以借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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