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采购案例(二):不应放大响应文件密封作用
■ 非招标采购案例评析系列(二)
案例回放
某招标公司近期组织一次设备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在谈判文件开启过程中,工作人员按照通常程序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交由供应商代表进行密封性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有代表发现C公司的文件没有在密封处加盖密封章或者公章,该代表随即向招标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认为C公司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应拒收。而C公司代表当场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按照规定,只有超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文件才能被拒收,没有规定拒收密封有问题的响应文件。双方争议不下,谈判文件开启暂时停止。
问题:招标公司是否应当拒收密封有问题的响应文件?是否需要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情况检查?
专家点评
如果竞争性谈判文件没要求,就不能以密封有问题为由拒收响应文件。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对供应商递交的文件进行密封情况检查的规定见诸于招标采购中,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四十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但在非招标采购中,则没有类似规定,作为规范非招标采购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仅在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而没有像18号令那样规定要在开标时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同时,74号令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因此,C公司的响应文件不能以密封有问题而拒收。在实务操作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项目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对采购文件的密封要求有所不同,两者不能混淆而谈。
不能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评审。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需要注意的是,74号令没有类似的规定。7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没有规定对密封情况进行审查。因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评审中不能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评审,更不能以密封情况为由将响应文件评审为无效文件。
无需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情况检查。供应商对其递交的文件进行密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文件内容在截止时间前泄露,从而保护自己的秘密,所以,密封仅仅是供应商的保护措施,不应把密封的作用扩大。严格来说,供应商对其递交的文件不密封,只是放弃了保护自己的措施,不应引起其他后果,国际上通行的招标采购规则中并没有要求供应商对其文件必须密封。
74号令虽然规定供应商应当将响应文件密封,但并未规定要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回归了密封的本质。鉴于此,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项目中,无需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情况检查,采购文件中也不能规定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情况检查。本案中,招标公司照搬招标项目的开标通常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情况检查是自找麻烦,引发了不必要的争议,甚至可能引起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导致纠纷,影响了项目的采购程序,降低了采购效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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