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采购案例(三):规范处理采购人异议
■ 非招标采购案例评析系列(三)
明确权责程序 规范处理采购人异议
案例回放
案例1 某采购中心组织的网络设备采购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中心向采购人提交了评审报告,要求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三天后采购人来函称:经查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中不具有从事该项目的经营范围,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资格要求,因此不能按照评审报告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正式提出异议。
案例2 某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一批笔记本电脑。询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出具了询价评审报告。采购中心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确认,第二天采购人对评审报告提出异议。采购人在书面异议中认为: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存在不响应询价需求的情况,不能确定成交供应商。
这两个案例共同涉及到"采购人对采购结果提出异议"的制度。该制度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也是采购人的一项新权利。《办法》实施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都遇到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
问题:采购人应该向谁提出异议?异议的对象(内容)是什么?
专家点评:异议要向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提出。因为异议的对象是评审报告中涉及到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部分,这些内容都是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评审中作出的。异议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但是采购人可以将异议交给采购代理机构,由其转交给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负责答复采购人提出的异议。
采购人提出异议的对象(内容)仅限于评审报告中涉及的内容,而且是影响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事项。不能对采购项目的其他方面提出异议,如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和其他采购过程。
问题:对采购人提出的异议按照什么程序处理?
专家点评:采购人收到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报告后,认为该评审过程有违法违规或者不按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审的,可以不确认评审报告、不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必须同时提出异议。
采购人提出异议时间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超过期限提出的异议为无效异议,不予处理,按规定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问题:由谁判断异议是否属实?
专家点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核实采购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是否属实,同时也要负责将核实报告转交给采购人。
问题:异议不属实与属实应如何处理?
专家点评:异议不属实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报告采购人时要求采购人重新按照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异议属实的,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资格性条件审查错误、价格计算错误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重新进行资格条件审查、重新计算价格,据实改正,重新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重新编写的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的其他评审错误的,该项目应当重新采购。此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重新采购的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问题:异议的处理结果是否要经过财政部门同意?
专家点评:异议属实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重新采购的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