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个人能否提出质疑须视情况而定

作者:沈德能 发布于:2014-03-24 11:16: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中心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一个检测试剂项目,采购结果公布后的第三天,陈某以个人名义针对项目采购结果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陈某称,成交供应商不具备生产或者经营检测试剂所须要的医疗器械相关资质,该项目不应该成交。采购中心经初步调查,发现该项目要求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明确必须具有生产或者经营检测试剂所需要的医疗器械相关资质。采购中心认为,陈某是公民个人而不是该项目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能对该项目提出质疑,要求其撤回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另外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鉴于此,陈某认为自己作为自然人就是供应商,当然就有权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质疑,不同意撤回质疑。

  问题:个人(自然人)是否有权对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异议?

  专家点评

  个人(自然人)对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异议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在具体的采购项目中才能判断出个人对招标采购项目提出质疑、异议的权利。总体而言,可以分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工程类招标项目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来分析。

  首先,在某些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中个人可以提出质疑,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在允许个人参加采购活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中,如科研课题类采购项目、艺术技能类采购项目或者市场上某些货物和服务只能由个人提供的项目,个人可以提出质疑。此类项目个人就是政府采购供应商,有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政府采购活动损害个人的权益时,可以采用质疑的救济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相关法律规定有资格资质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个人依法不可能取得这些资格资质的,或者采购项目设置的合法合理条件不允许个人参加采购活动,则不可以质疑。此类项目的采购活动与个人的权益没有关系,也不会对个人的权益造成损害,不应采用质疑的救济方式。如果公民个人对这些项目有意见,认为其中有违法违规之处,应该采用举报的方式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只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才可以提出质疑。本案例中,检测试剂的生产经营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企业资格,而陈某不具备检测试剂的生产经营资格,就不是此项目的供应商,也不能对这个项目提出质疑。

  其次,对工程类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可以提出异议,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可以提出异议,只需证明提出异议的个人与项目有利害关系即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或者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

  二是对评标结果可以提出异议,但需证明评标结果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其他利害关系人"包含个人(自然人)而不仅限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有资格管理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就是"其他利害关系人"。

  最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任何公民个人都可以在项目公示期间提出异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