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代理质疑应予以受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12-04 10:30: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都有效时,只有代理人签字的质疑书有效,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
案例回放
一天早晨,某采购代理机构门前来了一些电视台和报社的记者,要求采访报道一件政府采购供应商遭遇不公正待遇的事情。
原来,F公司对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网络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了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质疑书后,发现质疑书没有F公司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只有委托代理人签字,因此认为该质疑书无效。于是采购代理机构口头通知F公司,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再递交质疑书。
F公司认为已经附上了有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质疑书应该有效,而且马上就要超过质疑期限,如果再回公司总部盖章、找老总签字,时间上已经来不及。于是,F公司找到当地电视台和报社,请求记者展开调查、帮助维权。
后来,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受理F公司的质疑,条件是F公司先传真有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质疑书,随后补交原件。
引出问题
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都有效时,只有代理人签字的质疑书是否有效?质疑是否应当得到受理?
专家点评
对于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并没有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亲自实施,因此F公司可以通过代理人提出质疑。
《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采购代理机构并未对F公司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提出意见,说明该授权委托书有效。
在确认F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有效的前提下,该合法代理人就可以用自己的签字代表F公司提出质疑,此时代理人的行为由其代理的F公司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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