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严惩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12-02 11:49:1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对其所需笔记本电脑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刚一公布便遭到质疑:第4包"数码相机和数码摄像机"中,部分中标产品并非招标文件要求的"本国产品",其原产地为泰国,中标供应商属于虚假应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对相关评审专家作出处理。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主流单反相机均为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生产,这是行业基本常识,评审专家应该知晓。
采购人答复称,本次采购是在严格监督下进行的,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产品的各项技术参数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也表示,中标产品的产地声明均为关境内产品,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严格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并经过综合评审才确定中标供应商。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监管部门了解到,原中标产品中含有索尼α390,其产地为泰国,并且参与该包投标的5家供应商中还有3家的投标产品中含有索尼α390。该项目第4包最终废标,由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
引出问题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在本案例中应该分别承担哪些责任?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主要问题在于原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其中标资格应被取消,并给予相应处罚。当地监管部门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的决定是正确的。
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仅是组织专家进行评标,在整个评审过程中没有任何发言权和表决权,在本案例中没有责任。在评审结束后,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会对专家评分进行复核。但本案例中的原中标供应商声明其产品产地均为境内,采购代理机构复核也很难判定其投标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按照法律规定,采购人代表可以参与项目评审。在采购实践中,有的采购人委派技术人员作为代表参加评审,有的采购人委派行政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评审,不懂技术的情况并不少见。
至于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专家,很难断言不公正的采购结果是由于他们的失误造成的。现实中的产品门类和相关专业知识、学科划分越来越精细,目前政府采购专家库对于技术专家的分类细化还难以同步。在采购实践中,经常有技术专家到达评标现场才发现,所评产品与其专业或从事的工作并非精准对应,只是相关。还有一些技术专家退休多年,对于目前的市场前沿产品和技术并不了解,导致"专家不专"的情况时有发生。
防范供应商虚假应标,需要尽可能精准地抽取专业对口的评审专家,严格把关,一旦有疑义,应及时要求供应商澄清,避免虚假资料蒙混过关。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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