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配置需求时不能缩小采购范围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一车辆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久,遭到了潜在投标人Q公司的质疑。Q公司在质疑中称,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内容含有倾向性。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组织了专家对Q公司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论证,并对其提出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一些修改,同时将相关情况告诉了Q公司。
但Q公司收到质疑答复函后,还是觉得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不到位,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请求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招标文件及其更正公告内容进行修改。
Q公司在投诉中称,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评分标准没有体现汽车产业政府采购鼓励自主品牌的政策;二是评分标准中“产品综合平均分”的内容含糊其辞,与其他评分项重复;三是评分标准中的技术参数只是越野车辆几个技术板块中的个别技术参数,无法全面衡量越野车的安全性、通过性;四是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定与参数的重要性不匹配、不统一;五是评分标准“投标文件规范性评价”缺乏可操作性、客观性,分值过高;六是评分标准“变速箱类型”的描述不合理;七是“基本配置要求”“轮胎规格”为厂家标准配置的条款不合理;八是更正公告内容“产品综合评价“修改后对于车身尺寸(长宽高)的参数值没有具体要求,也没有分值占比不合理,安全配置等指标的权重分值占比,不合理;九是招标文件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的基本配置要求内容偏差较大,不合理;十是招标文件采购项目是越野车,基本配置要求1.1级别是SUV不合理。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采购代理机构辩称,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经过专家论证的,收到质疑后根据专家的复审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了部分更改。招标文件没有排他性、倾向性,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Q公司的投诉没有依据及事实,请求驳回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并未排除自主品牌参与竞争,而政府采购现在的法律并未要求政府采购的评分标准须体现汽车产业政府采购鼓励自主品牌;关于“产品综合平均分”内容含糊其辞,与其他评分项重复的问题,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已进行了更改,并明确了“若包含了其他评分标准所列指标的情况,所包含部分指标在本条标准中将不能再作评审依据”;关于招标文件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的基本配置要求内容偏差较大的问题,Q公司的投诉没有依据,因为招标文件才是招标投标的合法依据,而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定的有效性。在正式发出招标文件前,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因此,当地财政部门对上述三项投诉事项未予支持。
而关于Q公司就招标文件制定的参数、设定的分值、条款不合理的投诉,财政部门请专家论证后,认为没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但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有关参数及分值作适当调整。
关于Q公司提出的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将越野车限定为SUV级别的规定与招标公告采购的越野车不吻合的问题,财政部门认为,招标公告采购的货物为越野车,招标文件货物清单也明确采购的货物为越野车,但招标文件基本配置要求中的条款将其限定为SUV级别,缩小了产品的采购范围,损害或可能损害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利。因此,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修改本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1.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评分规则时,应如何去确保其科学性和合理性?2.采购代理机构能否对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大改?3.在制定招标文件配置要求时应注意避免哪些问题?
专家点评
评分规则作为招标文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对采购结果的好坏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重点在评分规则的制定上下功夫。评分规则确定之后,还应反复推敲各评分因素的设置是否合理、分值设置是否科学等。为了避免相关规则制定不合理以及同一评审内容多次给分等问题的出现,建议对于评分细则的内容不要由一个人制定完就了事,应安排不同的人进行一审二审,甚至是三审。磨刀不误砍柴工,招标文件制定科学合理了,采购活动才能顺利进行。
上述案例中,供应商投诉招标文件与征求意见稿内容偏差较大的问题没有道理。在采购实践中,为了确保招标文件科学合理,不少采购代理机构都会将草拟的招标文件以征求意见稿的方式进行公开,广泛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当有人对招标文件的规定提出异议时,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道理的,完全可以进行修改完善。总之,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出(发售)前,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在不走任何程序的前提下,随时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当然,这不排除大范围修改。
上述案例中,最为值得注意的是,招标文件基本配置要求缩小采购范围的问题。这十分值得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警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招标文件的配置要求都是由采购单位提出来、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入招标文件的。部分采购人代表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会将个人的“意思”上升到单位的需求上,在提具体需求时,有的是蒙骗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对产品具体配置不了解,通过在配置需求的提法上做文章,限制或缩小采购范围,或者将自己的倾向性、排他性需求写入招标文件中。有的则是明目张胆,强行提出不合理的配置需求。
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问题,对于配置标准复杂、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拿不准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最好组织专家或供应商进行论证,以免招标文件正式发出(发售)后采购工作陷入被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下一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