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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性技术标准不得作为实质性条款

作者:案例精编 发布于:2013-11-28 13:05:1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案例回放
  
  2011年4月19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当地日报社委托,对其所需办公室、会议室家具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
  
  按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于2011年5月18日开标,6家供应商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会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报价最低的BH公司被确定为首选中标单位。
  
  预中标结果公示后,WM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产品须具有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BH公司并没有提供CQC认证证书。
  
  2011年5月23日,采购代理机构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的评标结果进行了认真复审,发现BH公司的确没有提供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6家投标供应商中,只有WM公司的产品获得了该认证证书。
  
  之后,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向当地财政部门汇报了这一情况。
  
  当地财政部门答复:本次家具采购流标,BH公司的原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去掉“投标产品须具有CQC(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条款,重新组织招标。
  
  采购代理机构吸取了第一次招标失败的教训,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第二次招标顺利进行。
  
  引出问题
  
  哪些技术标准不能写入招标文件作为实质性条款?
  
  专家点评
  
  本次家具项目采购之所以流标,原因之一在于招标文件设置了隐性不合理技术条款。对家具采购提出环保要求本无可厚非,但过多设置相关的产品认证要求则没有必要。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确定产品是否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依据之一,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规定,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时,应以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简称“环保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未列入当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而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是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之一,并不能享受强制或优先采购的相关政策,因而不适宜作为强制性条件写入招标文件。
  
  本案例中的家具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企业须具有CQC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无形中给企业投标设置了门槛,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如果从家具产品的环保角度考虑,可以在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反映产品环保方面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但不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这样做合理也合法。
  
  由此可见,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各学科知识的学习,炼就识别隐性不合理条款的“火眼金睛”。采购代理机构在必要时还应引入专家论证机制,以提高采购效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转载于《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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