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规定 规范投标保证金交纳期限设置
作者:金彩霞 发布于:2013-11-08 10:48: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某高校科研工作所需,要采购一套高端精密仪器,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因为该科研仪器的生产涉及一项高端核心技术,目前国内能生产这种仪器的厂商不足10家,为尽早统计投标人的数量(如果少于3家就延长报名时间,避免后期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而导致招标成本增加),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后的3日内按投标总价的1%来交纳投标保证金,报名时间截止后3日内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参与本项目竞标的某品牌仪器代理商A同时参与了其他地区的两个项目的竞标活动,这两个项目也都是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导致A公司暂时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在本项目报名时间截止后3日内备齐近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因此,在看到招标文件中的这项限制性规定后,代理商A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投标人只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缴纳投标保证金即可,而本项目这一规定排斥了部分潜在投标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利于项目的充分竞争。
采购代理机构出于方便自身工作的考虑,给出的答复是:该项规定不违背相关法律要求,没必要修改。代理商A不满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问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后3日内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作不参与该项目"的做法是否妥当?
专家点评
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果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一般都要求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即可,这也是业内公认的做法。但在该项目中,采购代理机构为尽早掌握有效投标人是否达到3家从而尽早着手准备,以免出现后期重新招标增加成本的现象,而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时间截止后的3日内交纳投标保证金。这种做法虽背离通常做法,但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交纳办法及退换方面做了规定,如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但并未具体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时间问题。《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严格从法律角度来说,该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并不违法。但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像代理商A这样的潜在投标人,毕竟近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对中小代理商来说不是个小数目,而且要在短期内备齐保证金难度就更大了。所以,这种做法将导致代理商A这样的潜在投标人不得不退出项目,最终导致实际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减少,这显然降低了项目的竞争效率,不利于投标人间的充分竞争。从某种程度上,这种做法不仅对像代理商A这样的潜在供应商不公,也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所以,应该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对这种做法进行限制。
如果因为潜在投标人数量少,公开招标最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而废标的可能性比较大,作为政府采购专业性较强的采购代理机构,从一开始就应该多方面综合考虑,权衡多种采购方式,并确定最科学、合理的采购方式。对此,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士建议,如果代理机构考虑到参与投标的人数少,那更应该适当减少入门条件和限制,而不是以规定时间内交纳投标保证金这种做法预估投标供应商数量。而且,如非必要,也不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以减少投标人的负担。
综上所述,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在报名日期截止后3日内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做法,虽不违法,但单单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没有从整个项目的效益出发。要既考虑到项目的效益和采购人的利益,还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政府采购专业水平。而有关部门更应引起重视,及时制定办法,填补这一漏洞,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运行。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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