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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谈判结果 非实质性内容可更正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3-09-13 11:18: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案例回放
  
  C公司参与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一个油烟在线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在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递交完第二轮报价表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让其中一家供应商更正了《谈判承诺与最终报价确认书》中写错的公司名称,恰好这家供应商最终被谈判小组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C公司认为采购中心的做法有失偏颇,《谈判承诺与最终报价确认书》不能修改,否则对其他谈判供应商不公平。C公司于是向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在没能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称采购中心在操作项目时存在不公正行为,要求判定该项目采购结果无效。
  
  受理投诉后,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审阅了C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法调取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现场监控录像,听取了各方的陈述和申辩,并最终作出以下投诉处理决定: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本次谈判要求各供应商在现场集中进行封闭式竞争报价,即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所递交的《谈判承诺与最终报价确认书》中,仅有报价才是有效内容。通过查看现场监控录像、调阅现场书面记录材料、向采购人和谈判小组调查取证后证实,所有供应商递交第二轮报价表后,采购中心不存在泄漏他人信息的情况。其间,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对成交候选供应商未规范填写《谈判承诺与最终报价确认书》中的公司名称进行了纠正,将简写的公司名称补充完整,并未涉及报价,《谈判承诺与最终报价确认书》中的报价部分无任何涂改迹象,不存在重新报价的情况。采购人代表和谈判专家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也未发现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
  
  当地财政部门据此判定C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本次竞争性谈判的采购结果有效。
  
  问题:竞争性谈判的实质性内容有哪些?《谈判承诺与最终报价确认书》是否可以修改?
  
  专家点评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要采购方式之一,因其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在非招标采购中应用较多。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应遵循以下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能够面对面地与供应商直接沟通,就项目方案的具体细节进行优化,最大限度地争取价格上的优惠。谈判文件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起草条款及成交标准等事项,其中,价格是谈判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外,由于竞争性谈判是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报价也是影响成交结果的最重要因素。
  
  在各地具体执行过程中,竞争性谈判往往采取两轮或多轮报价,以便获得更低的成交价。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来说,在“三相等”的前提下,价格就成了影响成交结果的重要砝码。供应商在报价时,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考虑成本、利润、权利义务等因素的情况下,结合两轮报价或多轮报价的技巧,最终确定真实合理的报价,既要争取到成交机会,又要确保成交后有一定的利润。采购中心在组织谈判活动时,应注意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报价同时进行,要求供应商在同样的时间内完成,并且相互监督。
  
  在本案例中,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公司名称并非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更正《谈判承诺与最终报价确认书》中的公司名称,不会涉及价格这个最重要的谈判因素,也没有改变供应商的项目方案。在不影响谈判结果的情况下,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做法无可厚非,项目负责人有权对采购文件的基本信息进行复核,并提醒供应商更正个别非实质性内容存在的明显错误。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节选)
  
  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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